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規定,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
如果已經繳納,按稅務局的通知要予以返還,或者即征即退的,應該按政府補助準則規定作為政府補助收入處理,即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等,貸記“營業外收入”。
如果尚未繳納(也不需繳納)而直接予以減免部分房產稅的,則不需要按政府補助準則規定處理。如果企業在年度結賬前接到減免通知的,直接做紅字憑證對應沖減“管理費用”和“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即可;如果已經做了年終結轉,但尚未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該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調整事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并相應調整應交所得稅額即利潤分配各項目。如果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收到通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辦理:“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注:所屬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本年度(注:所屬年度的次年)的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