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及其指南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按上述規定精神,結合實踐經驗,計入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費用支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①征地費;②拆遷補償費;③土地憑證改造費用;④稅金;⑤土地開發費(不包括應計入工程項目的開發費用);⑥與土地征用、拆遷等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⑦與征地有關的管理費;⑧應予資本化的利息等。
依據準則規定并結合前述經驗,我們初步判斷:①征地拆遷費通常直接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價值;②排危費用發生在所征用土地轉入無形資產之前的,計入土地使用權價值,發生在之后的,計入當期損益;③給政府的工作經費如果屬于與征地有關的管理費以及類似性質,計入土地使用權價值,如果是與形成無形資產無關的其他支出,就不應該計入土地使用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