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勞務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是建筑勞務提供者,在問題所述情況下是建筑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所以,問題所述情況下,如果你單位提供的材料中沒有符合規定的設備(各省地方稅務居都出臺有明確的設備目錄,建議查詢),那么建筑商應該就全部260萬元作為營業稅應稅營業額,而你單位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會計處理方面,出包工程發生的相關支出也主要是通過“在建工程”核算,不過這種情況下“在建工程”更主要是作為結算科目使用。如果假設單位自供材料較多,可以考慮將結算部分與自供材料分設“在建工程——自供材料”明細科目(最好能將所發生材料價值分解到單項工程),核算所提供材料價值(包括購入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付給對方的110萬元勞務費中預先支付的,可以借記“預付賬款”,貸記“銀行存款”等;最終結算(收到發票)時,借記“在建工程——辦公樓、食堂”等(明細科目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但最好能分別單項工程設置明細,以便歸集成本、分攤公共費用),貸記“預付賬款”、“銀行存款”等。決算完成后,將待攤投資等分攤到各單項工程明細科目,然后結轉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