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可否稅前扣除,要具體看其性質。①其中屬于違法使用的損害補償的部分,應該作為營業外支出。但因其屬于違法經營所致,所以無論是法院裁定的罰金還是雙方約定的補償款,我們認為都不能稅前扣除;②對于其中屬于使用費的部分,屬于補交過去的部分,(因其金額不大)可以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應該可以扣除;對屬于以后期間使用費的部分,視許可使用的權利類型,分別作為“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或者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⑵有法院裁定的,可以以裁定并輔以收據入賬即可。未經法院裁定的,需要輔以雙方協議。其中具有罰款性質的部分可以開具收據,但屬于使用費的部分,最好能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否則,僅以收據入賬的話,恐付款方不能稅前扣除所發生(或攤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