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文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①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②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③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④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⑥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而A公司將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自行轉讓給關聯方的所發生的損失,需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②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③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④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比照可知,A公司情況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所需提供資料的問題還在其次。
另外,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都特別強調,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所以,我們初步判斷,A公司所發生的1500萬元投資損失恐不能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