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5年監管期就可自己處理。
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點
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ㄒ唬╀N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ㄈ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貴公司應視是否屬于以前已納入擴大試點范圍及所按上述第(二)或(三)點要求。根據貴公司情況,應適用第(二)情況,即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