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該按新貨物的同期價格確定銷售額;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出還本支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號)的規定,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