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稅令1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按照《辦法》第十九條和《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第十二條要求,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和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要求,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