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 年修訂)
(2006 年 2 月 15 日財政部令第 33 號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7 月 23 日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
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
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
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
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2006 年 2 月 15 日財政部令第 33 號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7 月 23 日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
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
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
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
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20/11/5 14:18:22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