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與原條例相比,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對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與原條例相比,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對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