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