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1)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