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附件一《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無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無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