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料加工企業的賬務處理問題
投資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應單獨設置“受托加工來料”備查科目和有關的材料明細賬,核算其收發結存數額,不核算金額,不編制會計分錄。在對來料進行加工過程中,只對構成加工產品實體的其它材料的成本及人工費等進行金額上的核算和賬務處理。
會計分錄如下:
(一)收到來料時,不編制會計分錄,只對“受托加工來料”備查科目中對應的材料明細賬進行數額登記。
(二)領取“來料”及其它材料用于制造加工產品時,對“來料”領取的處理同上,對領取其它材料則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貨記“原材料”等科目。
(三)完工時,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等科目。
(四)出口銷售時,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結轉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