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進貨物在途中發生損失的稅務及財務處理問題
某公司問購進一批商品,總價(含稅)3萬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途中被盜。請問:1.進項稅發票可否去稅局抵扣?2.商品無入庫存,會計分錄該如何寫?3.商品的貨價(假設進項稅可抵扣)屬非正常損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稅前利潤沖減?
答:一、你公司購進貨物在途中被盜,屬非正常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你公司購進貨物途中被盜,則貨物所含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抵扣。
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 購進貨物付款時:
借:材料采購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確認購進貨物被盜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貸:材料采購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按規定權限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