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是生產銷售設備及軟件的一般納稅人,同時也有為客戶開發軟件的業務,對所銷售自己生產的設備及軟件,應交增值稅,對為客戶開發的軟件,是連同技術即源代碼等一并交付,我司并不再銷售給其它客戶的行為,是否應交納營業稅?二、有一公司,想以經評估的軟件作價入股我公司,但不知該投資行為是否需繳交營業稅。本人認為不屬于轉讓無形資產,因該公司仍有處理權,所以不需交營業稅。另外,此項業務,應作為投資,是否需交企業所得稅?評估及投資時賬務如何處理?三、若個人以專有技術出資,是否也交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答:一、對你公司為客戶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銷售給客戶,如果該計算機軟件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并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征收營業稅,否則征增值稅。
二、1.根據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轉讓無形資產,即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取得的收入,應征收營業稅,也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征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規定是不同的。
營業稅法規規定:以各種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屬于轉讓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即不征營業稅。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所謂“投資入股”是指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后是否參與合資企業的稅后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而言。如果是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應得轉讓費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則不屬投資入股,而屬于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對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文第三點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如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其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