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已對重組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的情況下,如果實際收到的現金金額大于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債權人應按實際收到的現金,
借“銀行存款”科目,按該項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或“其它應收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在期末,再調整對該項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如果企業濫用會計估計,不恰當地計提了壞賬準備,應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重大會計差錯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