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籌辦期間業務招待費如何處理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在開辦費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也應該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相關限額列支規定,超過部分做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