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政收費票據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 (財綜字〔1998〕第104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收費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收費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政府性基金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類。
第六條
通用票據是指滿足一般收費特點,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適用于普通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是指為適應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樣的專用性票據,適用于特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分為定額專用票據和非定額專用票據兩種。
第九條
收費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系購領和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频钠睋。
第二十三條
鄉統籌費票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使用的票據和接受社會捐款使用的收據,以及其他各類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票據或收據(不包括經營性收費)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浙江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浙財綜字[2004]52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財政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含資金、附加)、罰沒收入、社會團體會費、接受的社會捐贈(含以政府名義);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資金、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出讓轉讓租賃收益;依法預收、暫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項等以及代收代付和往來結算款項時,向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憑證。
第七條
財政票據分為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
第八條
非稅收入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用于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的收繳。通用票據是指能滿足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用于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含資金、附加)、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資金、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出讓轉讓收益等其他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通用票據不能滿足非稅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時,根據非稅收入的征收特點而設計的具有特定式樣的票據。專用票據分為定額票據和非定額票據。執收單位開具專用票據收取的非稅收入款項按核定的收繳方式,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
第九條
其他財政票據是指除非稅收入票據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使用稅務發票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規范管理需要而設定的票據。
(一)捐贈票據。適用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單位或以政府名義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自愿捐贈款物時開具使用。
(二)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適用于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使用。
(三)行政執法預收(暫扣)款票據,適用于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預收、暫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項時開具使用。
(四)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往來款票據。適用于單位內部代收代付及單位之間往來結算等非經營服務性的款項業務。
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收費收據包括收費票據和其他票據,其他票據包括鄉統籌費票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使用的票據和接受社會捐款使用的收據,其他各類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票據或收據(非經營性收費);具體見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規定。浙江省的規定,可作為合法憑證的包括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包括捐贈和社會團體會費票據)。
與發票相比,財政收費票據的差異有:1、主體,限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2、范圍,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政府性基金;另外其他票據有特定用途:(1)捐贈、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有明確的使用范圍。(2)財政監制行政執法預收(暫扣)款票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往來款票據的使用范圍僅限于特定款項,與收費票據完全不同。3、收款憑證。
從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理解,允許稅前扣除的包括非稅收入票據,特定使用范圍的捐贈和社會團體會費票據。
三、稅法認可的憑證。
1、境外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關于是否將稅務機關開具的售付匯稅務憑證作為境外合法憑證的依據,第一,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第二,售付匯稅務憑證主要是作為完善國家售付匯和稅收管理,防止逃套匯和偷逃稅的手段以及預提所得稅的管理,僅限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沒有覆蓋所有境外經濟行為。但可以參照售付匯提供資料比如合同以及支付憑證等內容,作為核實憑證真實合規性的參考依據。
2、稅法認可的證明材料。
這部分內容散見于稅法的具體條文。
四、其他合法憑證
財務制度與稅法有抵觸的,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納稅,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財務制度執行。
在實踐中,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企業生產經營相關合規性文件材料審核,以確認和判斷其真實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1、符合財務制度的會計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工人發生的工資支出時,職工工傷賠償的收付款憑證等。
2、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對其內容的真實合規進行審核。如果通過司法程序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司法文書;與納稅人外部機構相關的,如政府部門、中介機構等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納稅人內部機構根據有關內部管理程序作為的證明材料也可以作為一定的參考依據。
總結
一、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發票。除了專業發票外,發票應當套印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監制章。使用國稅還是地稅的監制章取決于該經營活動屬于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征收范圍。企業的非經營活動款項收付使用收款收據。
二、行政、事業、社會團體以及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收費用收費票據;其中捐贈、社團會費以及往來款收據有專門的使用范圍。
三、稅法認可的合法憑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予以確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財務制度執行,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
對合法憑證的理解
一、合法憑證不等于發票。并非所有的經濟活動都使用發票,發票僅限于稅法規定的經營活動,即經營活動的收付款憑證。
二、不是所有的發票都套印發票監制章,套印發票監制章的也并非都是發票。
1、專業發票是否發票監制章由各省級稅務主管部門確定;2、境外發票沒有發票監制章。
3、套印地稅監制章的收款收據不具備發票的使用功能。
三、財政監制的票據不一定都是收費票據。
捐贈、社會團體會費票據、財政監制行政執法預收(暫扣)款票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往來款票據有明確的使用范圍。
四、對合法憑證的真實合規性應該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制度進行審核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