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9年7月30日,稽查人員在對某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8年3月取得一筆由省科技廳無償撥付的科技補貼100萬元。2008年6月,該企業利用其中的80萬元購買了一臺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并計入固定資產80萬元,企業按10年的期限從2008年7月開始計提折舊,當年計提折舊4萬元,此外有2萬元用于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支出,折舊費4萬元和工資2萬元均在稅前扣除并同時享受了加計扣除優惠。加計扣除的研發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企業自行申報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科技補貼100萬元已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企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科技補貼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屬于“應稅收入”、“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帶著這些疑問,稽查人員對企業的科技補貼進行了詳細檢查,最終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中找到了**。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3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具體條件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結合新政策,稽查人員對企業進行了認真審查,確定企業的科技補貼100萬元符合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條件。在財稅[2009]87號文件未發布時,該項科技補貼應按“應稅收入”處理,在發布后應按“不征稅收入”處理,而該企業卻按照“免稅收入”的規定進行了稅務處理。按照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該企業取得的科技補貼100萬元應作為不征稅收入,同時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該企業2008年度計提的折舊費4萬元和工資2萬元及其相應的加計扣除均不得在稅前扣除。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調整為2000+4+2+(4+2)×50%=200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009×15%=301.35(萬元),比原先申報稅款多了301.35-2000×15%=1.35(萬元),應按規定申報補繳少繳的稅款。
分析
財政性資金,到底是“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要進行嚴格區分。稅務人員在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如果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要注意其“營業外收入”等科目,如果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要注意“補貼收入”等科目,如果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則要注意“遞延收益”和“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此外,還要注意企業的“其他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相關科目,弄清財政性資金的來源及去向,嚴格區分“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做到既充分保護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也不能讓國家稅收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