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時存在九類問題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鄒國金 日期:2009-08-24
剛剛結束的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按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的第一次匯算清繳,匯算清繳依據的制度和政策,以及企業填報的表格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加之《企業所得稅法》的幾十個配套辦法陸陸續續滯后發布,更加大了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難度。筆者整理了匯算清繳中企業常見的問題,加以分析,供納稅人自查或今后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參考。問題一:不征稅收入界定不清
案例:某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中小企業扶持基金20萬元,收到科委撥付的研發項目專項基金50萬元,企業將收到的上述款項計入資本公積科目,并且對收到的研發項目專項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單獨核算。2008年度使用研發項目專項基金形成費用支出30萬元。企業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未對上述事項進行納稅調整。
分析:注冊稅務師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中發現,財政部門對于撥付的中小企業扶持基金,并未指定用途和進行后續管理!蛾P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因此,我們判定企業收到的中小企業扶持基金屬于應稅收入,應就該事項調增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對于企業收到的研發項目專項基金,根據《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查看相關政策解讀>>>)的規定,可以認定為不征稅收入,不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但對于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應就該事項調增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為不征稅收入。實際操作中,對哪些財政撥款、基金可以認定為不征稅收,企業往往把握不準,索性把所有的上述收入都列為不征稅收入,給自己留下了很大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