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簡稱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簡稱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一般性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只是被收購企業股東之間的股權所有者變換,其所涉及的納稅事項,主要是股權轉讓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股權被收購后,股權轉讓發生所得,則個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市股權除外),企業股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有股權損失則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以上稅務處理被稱為一般性稅務處理。
例如:如果A單位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為500萬元。乙企業收購A單位的全部股權,價款為500萬元。那么,A單位的股東股權轉讓增值額就是3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乙企業收購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就是500萬元。
一般性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只是被收購企業股東之間的股權所有者變換,其所涉及的納稅事項,主要是股權轉讓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股權被收購后,股權轉讓發生所得,則個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市股權除外),企業股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有股權損失則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以上稅務處理被稱為一般性稅務處理。
例如:如果A單位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為500萬元。乙企業收購A單位的全部股權,價款為500萬元。那么,A單位的股東股權轉讓增值額就是3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乙企業收購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就是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