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況是這樣的,供應商2008年9月以三方貿易的形式替我們直接出口了一批貨物,但是由于他們自身原因,核銷單和報關單一直沒有給我們申請付款,現在他們要求付這筆款項。1、對于報關單和核銷單的簽發日是2008.9.4來說,供應商是不是不能申請出口退稅了??因為到現在為止他們沒有收到我們的美金付款,也就是說他們還沒有核銷。對于出口退稅我一直不是很懂,所以想知道,對于對方來說是不是損失了出口退稅額?
2、這筆付款對于我們來說應該沒有任何影響吧?因為我們的賬上是有這筆應付的。對于銀行方面應該也沒有什么要求把?
3、我們這樣的三方貿易為什么在我們付匯時也要提供出口退稅核銷聯和報關單的出口收匯核銷聯呢??我感覺這應該是供應商自己去辦的啊。
2、這筆付款對于我們來說應該沒有任何影響吧?因為我們的賬上是有這筆應付的。對于銀行方面應該也沒有什么要求把?
3、我們這樣的三方貿易為什么在我們付匯時也要提供出口退稅核銷聯和報關單的出口收匯核銷聯呢??我感覺這應該是供應商自己去辦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