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稅計稅時,所提到的利息,據文件說只是與該開發產品有關的,那怎么樣才叫“有關”,為其借款但開發完成后未使用完的借款發生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尤其是其中的專項借款。如果要把費用化的利息費用計進,那要計到什么時間截止呢?土地增值稅結算是應在實現銷售以后,理論上認為實現了銷售就可以還貸,也就不存在此部分銷售后的利息支出。所以我認為在開發產品銷售后的相對應的那部分借款利息不能計入扣除,此前的利息可以計入。
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