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該文分別對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在原來《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F筆者對59號文中關于非居民企業跨境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解析如下:
一、跨境重組涉及的業務范圍
59號文規定企業重組業務指的是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但對于非居民企業,由于其屬性的特殊性,即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從實質來看,非居民企業的重組業務,最有可能發生的是對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控股權或擁有的相應資產進行重組,所以對于非居民企業跨境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也不會涵蓋到59號文的所有規定,而最有可能發生的將是因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此外,雖然59號文跨境重組業務還有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但從目前實務面來看其他情形還無此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