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股份公司)于2002年收購了B公司(100%國有)。而在1997年B公司將一塊土地賣給了房地產公司準備開發。當時有個協議房地產公司蓋好房子后要給B公司300平方米的一層樓。2002年A收購了B公司的時候也就相應地繼承了這筆協議。PS:房地產公司雖然支付了2200萬元的土地轉讓費但是雙方都沒有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土地一直在B公司的名下(這個是為啥就不得而知了);另外B公司只是將稅務注銷,工商并沒有注銷。
就這樣到了2008年房地產公司來通知A公司說土地無力開發想轉賣,需要辦理過戶手續。A公司要求補償300平方米,房地產公司只肯賠100萬。最后談不攏就打官司。結果法院判土地轉讓合同無效,要B公司退回2200萬土地轉讓費和賠償800萬的利息給房地產公司。由于B公司已經被100%收購,所以實際是有A公司參與官司和支付賠償金的。
第一個問題:是否可以吧2200萬土地轉讓費和800萬利息,外加400萬律師費,總計3400萬列支為獲得土地的成本費用。
第二個問題:要把B公司名下的土地轉到A公司名下需要支付何種稅費?可不可以按照3400萬得價格進行轉讓。如果稅務機關認為轉讓價格過低是否會干預,按照市場價值來核算(土地至少值7000萬)
第三個問題:如果公司無力支付龐大的土地裝讓稅費,是否可以申請分期付款。
還有一個情況,是政府要修建地鐵,剛好土地的一邊是個規劃中的換乘地鐵車站。和地鐵運營公司的土地買賣談判已經接近尾聲,可能要收賣出1.5畝土地。但是在短期內土地還是在B公司的產權。但是B公司已經注銷了稅務,是不是可以由實際控制者A公司開具相關土地銷售發票?
就這樣到了2008年房地產公司來通知A公司說土地無力開發想轉賣,需要辦理過戶手續。A公司要求補償300平方米,房地產公司只肯賠100萬。最后談不攏就打官司。結果法院判土地轉讓合同無效,要B公司退回2200萬土地轉讓費和賠償800萬的利息給房地產公司。由于B公司已經被100%收購,所以實際是有A公司參與官司和支付賠償金的。
第一個問題:是否可以吧2200萬土地轉讓費和800萬利息,外加400萬律師費,總計3400萬列支為獲得土地的成本費用。
第二個問題:要把B公司名下的土地轉到A公司名下需要支付何種稅費?可不可以按照3400萬得價格進行轉讓。如果稅務機關認為轉讓價格過低是否會干預,按照市場價值來核算(土地至少值7000萬)
第三個問題:如果公司無力支付龐大的土地裝讓稅費,是否可以申請分期付款。
還有一個情況,是政府要修建地鐵,剛好土地的一邊是個規劃中的換乘地鐵車站。和地鐵運營公司的土地買賣談判已經接近尾聲,可能要收賣出1.5畝土地。但是在短期內土地還是在B公司的產權。但是B公司已經注銷了稅務,是不是可以由實際控制者A公司開具相關土地銷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