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方面,所涉及應補交稅款可視為因計算錯誤、疏忽或者曲解事實而造成的前期差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即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交稅費-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等,同時計算調整所影響的所得稅、會計利潤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數額,分別予以調整。這些項目的調整除了調整2009年報表年初數,還應該調整2007、2008年報表的相關比較數據。所支付的稅款滯納金,計入支付當期的營業外支出。
稅務上,因補交稅款影響所屬年度(即問題所述2007年)的所得稅數額應該按規定提供必要資料申請退稅或者抵頂以后年度的應繳稅款。所繳納的5000元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