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結合《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與轉讓土地有關的營業稅應稅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出租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及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而按照我國目前土地管理體制,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實際上是分離的,集體所有土地除非征收為國家所有,否則不能轉讓。而國有土地只出讓使用權,所有權不轉讓。國有出讓土地可以轉讓。實踐中涉及征地補償的可能有如下幾種情況來:①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出讓,依據前述稅收文件,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所得到的補償不屬于應稅收入,不需開具稅務發票。②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時所取得的補償,具有價外費用性質,應分別項目計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這種情況下應該持相關資料到地方稅務局開具發票。③由于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使用權而對土地租賃人的補償,這種補償具有合同違約金性質,不屬于流轉稅應稅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這種情況通常不需要開具發票。但如果是對租賃人自建建筑或構筑物的補償,具有轉讓不動產(地上附著物)性質的,稅務機關恐要求按視同銷售計征收營業稅等,而無論是否開具發票。④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