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比照此規定,你公司的情況應該屬于平銷返利性質。
對于商業企業而言的平銷返利,對供貨方而言則屬于商業折扣,稅務上稱之為折讓,應該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①《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③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比照這些文件精神,問題所述情況銷貨方應該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會計方面,購貨方應比照稅法規定進行判斷,如果是平銷返利性質,應要求銷貨方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在取得了供應方開具的紅字專用后,購貨方可據以沖減相應的采購成本、進增值稅項稅額并調整相應的銷售成本及存貨成本。如果是年度終了后收到紅字發票,應該按《企業會計準則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或《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屬于“國稅發[2004]136號”文所說的勞務收入,則應由你公司向對方開具勞務收入發票,你公司要確認收入并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