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而你單位的情況不屬于所述任何一種情況,而相當于屬于納稅人企業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提供和接受半成品的業務,其價值轉移到了最終產品水泥中,所以不需要在該環節計征增值稅,而只對最終產品水泥計征增值稅即可。如果所發電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對外銷售,則另當別論。
會計方面,你單位將發電車間視同普通的生產車間即可,據實歸集其生產成本,然后按其他車間用電數量進行分配。具體核算方式可以參照一般企業供水、供熱、配電車間的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