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⑴A公司具有總機構性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總機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具體要求是指:①具備法人資格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②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③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費支出的。④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如果符合這些規定或者經過規范可以符合的,應申請核定提取總機構管理費,這樣,所發生的折舊費等由A公司(或者另外單設的管理機構)核算,以收取的總機構管理費補償提供管理等相應所發生的支出。
⑵A公司除了自身經營管理以外,還受托提供管理勞務,收取勞務費。這種情況下,產權屬于A公司的共用固定資產的折舊由A公司核算,采用合理方式分配后,應由自身生產分擔的部分計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應有B、C公司分擔的部分,計入其他業務成本,提供管理勞務的收入記為其他業務收入。勞務收入應該計繳營業稅。
⑶A公司將資產租賃給B、C公司。即A公司不提供管理勞務,只是提供資產使用權,收取一定的費用,這種情況下,仍由A公司核算相關資產的折舊,應由B、C公司分擔的部分,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租賃費收入記為其他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應該計繳營業稅。
⑷B、C公司將資產租賃給A公司。即資產權屬分別屬于A、B、C三家,但實際上是由A公司統一負責管理和經營,B、C不具體參與經營,只取得相對固定的收入,這種情況,共用固定資產的折舊仍由A公司核算。而權屬屬于B
、C的資產的折舊由他們各自核算,作為取得租賃收入的成本,所取得的固定收入屬于租賃收入,應該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