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質量罰款可以理解為因貨物質量問題而要求的價格減讓。供應方在會計上要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處理:“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在稅務上這種情況也稱為銷售折讓,按規定,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購買方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以取得《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并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合法依據的一種證明單。購貨方憑銷貨方開來的紅字發票等憑證,沖銷原已確認的成本等,涉及以前期間損益和利潤分配的,還應調整個相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