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能對應到具體項目的招待費可以核算為項目成本,而無法對應到項目的部分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經營)費用,這無論是從會計核算原理還是企業財務管理角度看,都是可以的。至于稅務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并不直接約束會計核算,而無論企業將招待費性質的費用如何核算,都應該在申報納稅時單獨列示(將分別在各科目核算的招待費匯集起來即可)。實際操作時,只要企業會計核算精細一些,比如在項目成本中對招待費單獨進行明細核算,這樣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很方便填表。但需要明確的是,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該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比例。
⑵公司可以考慮改進一下工資核算辦法,如項目成本的核算應該盡量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如果員工工資可以合理預計,則可以按預計數預提計入成本。至于發放,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均衡發放,或者從成本控制和業績激勵角度出發在項目完成后一次性發放,所涉及個人所得稅有所不同,而對企業所得稅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