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精神,首次執行日企業的開辦費余額,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故問題所述人員工資,可以作為開辦費核算。
稅務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并未對開辦費做出明確規定,一般理解為其范圍與會計準則相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如果企業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的,按實施條例規定,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開辦費的特殊性,攤銷期限一般應從開始經營的月份算起。不過要注意,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精神,工資薪金的扣除強調合理支出、據實扣除,對不合理或者未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無論在什么科目核算,都不允許稅前扣除。且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限于在本企業任職的或者受雇的員工,企業不能列支不屬于前述范圍人員的工資薪金,如不在本企業任職的股東的工資薪金性支出不得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