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相關外匯管理規則規定:境內個人如果進行境外直接投資,需要按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比如向中國境外轉賬,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登記。普遍的觀點是,對于具體的投資而言,似乎只有存在明確的行政管理程序后,才允許個人向境外投資。
近些年來,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一些關于“推動個人境外投資”、“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和“建立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制度”的指導性政策文件。這表示將來符合要求的境內個人投資者可以向境外直接投資。
我們知道溫州已經作為試點逐步開放個人對外投資,但其他城市地區目前尚未出臺詳細的指導文件,因此,直接對對外投資備案的實際落地對大部分個人投資者來說仍然是個不小的難題。
一、相關問題解答
1、境內居民個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資設立公司進行生產經營?
目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內居民個人不能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2、境內個人能否以其境外的合法資產出資在境外投資設立公司?若可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具體材料可參考13號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的相關內容。
3、A公司欲并購一家境外企業100%股權,但該企業于2015年由內地居民在境外設立,經了解,尚未在外匯局辦理手續。請問A公司是否可以并購該企業?
如果該企業屬于37號文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該企業境內實際控制人應到外匯局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手續,隨后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然后,A公司可憑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到A公司注冊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4、境內居民B在境外設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在外匯局登記,F有一家境內企業欲購買該境外特殊目的公司50%股份,請問股權轉讓對價可否在境內直接支付?
可以。根據13號文的規定,境內個人應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境內主體間的股權轉讓款應該以人民幣進行支付。
5、境內居民C在境外設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現在準備按照37號文辦理登記,出資資產是C在境內企業的60%的股權,請問是否可以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根據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同時,根據13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直接到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注冊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手續。但在辦理登記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若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已發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應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程序,至外匯局辦理補登記手續。
6、某境外公司股東是大陸居民,但當時沒有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現在因業務需要,要在境內設立一家外資公司,請問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37號文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其境內股東應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手續。在辦理補登記后,該公司可按13號文的規定,憑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至擬設立的境內企業注冊地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ㄒ唬┭胄屑訌妼Υ箢~現金交易報告監管
央行對外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在發布后、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
所謂“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目的在于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分析,大額交易報告提交義務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執行的,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2、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3、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利用現金或轉賬方式向境外匯款1萬美元,則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二)個人購匯不得境外購房投資,外管局將細化個人購匯申報要求,加強審核
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于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近期市場關于外匯換購后不能投資海外房地產市場傳聞,監管層說的很清楚,不是現在出了政策不能投資海外房地產,而是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居民個人購匯,一直以來都不能投資海外房地產對外支付。
總結下來,無論是央行近期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還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近期監管層政策頻出,主要目的還是參考發達國家經驗后完善監管制度的正常行為,并不是什么購匯新政,對于居民而言,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并沒有發生變化。
雖然此次購匯新規,對個人購匯的額度沒有變化和影響,但對普通人來說,去銀行換外匯的手續可能更嚴格。
只要注意不觸犯法律并合理報告即可。以投融資為目的設立公司也可以,要按照流程操作登記,F金和轉賬相關投資要看是否和房地產有關并注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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