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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既是雇員又是董事的個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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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是雇員又是董事的個稅爭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雖然是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8月17日的發文,但是直到2009年8月31日才見諸媒體。這個現象很有趣,一個應該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政策文件居然被掩藏了半個月才公開。也許,立法者也知道這個文件已經公布就會引起輿論關注。果然,媒體對該文件的報道鋪天蓋地,中國會計視野論壇中對121號文件的討論也是三伏天燒煤爐——熱熱火火。這個文件對于董事費得規定也引起了廣泛討論。
      121號文件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上述規定出臺后,對于既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又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和董事費不再分類計稅,而是采取合并為一項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這樣一部分董事類員工,在工資薪金所得邊際稅率高于20%的時候將高出部分肆意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課稅的避稅安排,是一種稅制完善補漏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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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9/3 21: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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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樣的規定打破了個人所得稅按照項目分類計稅的傳統,在立法原則上有欠周詳考慮,而且不能完全避免避稅安排問題。來自中國會計視野的網友“肥叔叔”是一位稅務專家,他認為,合并征收雖然有一定合理性,主要是方便征管,但在法律上是比較薄弱的。首先,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已經很清楚表明對不同性質的所得應該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宜再混淆;其次,就企業來說,董事費和工資、薪金一般都有各自的制度明確規定,對兼職人員取得的收入還是比較容易作一區分分別計征個稅的;第三,正因為總局沒有發布過合并征收的文件,而涉外個稅的有關文件又規定應分別征稅,在同一個稅法之下,既然稅法在此問題上沒有明確內外有別,那么分別計征的規定應該是適用所有納稅人的;最后,如果合并征收,則可能產生稅收漏洞從而引發避稅行為,這個也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素,盡管即使分別計繳也可能無法完全避免避稅行為。
           思威瑞特聯合(北京)財稅咨詢有限公司業務總監王駿認為,個人所得稅難免會出現一些稅制漏洞,稅務機關對一些避稅漏洞及時出臺征管政策,對計稅性質進行明確界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實上,正是由于董事和雇員的雙重身份導致部分高收入人士肆意避稅,稅務機關才出此對策,也體現了稅收的公平性。

           王駿認為,一個老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的規定和本次112號文有異曲同工之妙。該文件規定,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不做這樣的規定,這些專業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稿酬所得邊際稅率(14%)的部分也可能被通過某種方式轉化為稿酬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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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9/3 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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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文件主要是對馬明哲這類高收入者有堵漏作用

    對其他年收入在120萬元以下的董事成員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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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9/3 2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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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出臺的文件隨意性越來越強了,原則是"多征稅" ,出發點是"人性本惡" ,覺得所有的企業都在避稅.在同一企業既是高管也是董事,董事費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是合理的,但是延伸到關聯企業就太牽強了,針對關聯企業的董事,應該區分委派和選舉.
    同一性質的所得,居然要看是否是從關聯企業取得來決定怎么征稅,不知這是否違反了<個人所得稅法> ,它好歹也是個法啊,被這么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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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9/3 2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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