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雖然是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8月17日的發文,但是直到2009年8月31日才見諸媒體。這個現象很有趣,一個應該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政策文件居然被掩藏了半個月才公開。也許,立法者也知道這個文件已經公布就會引起輿論關注。果然,媒體對該文件的報道鋪天蓋地,中國會計視野論壇中對121號文件的討論也是三伏天燒煤爐——熱熱火火。這個文件對于董事費得規定也引起了廣泛討論。
121號文件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上述規定出臺后,對于既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又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和董事費不再分類計稅,而是采取合并為一項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這樣一部分董事類員工,在工資薪金所得邊際稅率高于20%的時候將高出部分肆意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課稅的避稅安排,是一種稅制完善補漏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