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納稅人可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同身份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不同,而且差異較大。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增值稅,增值稅是對商品在流通環節增值的那一部分征稅。
(一)增值率判別法
在適用增值稅稅率相同的情況下,起關鍵作用的是企業進項稅額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與進項稅額成反比關系,與應納稅額成正比關系。假設下面的銷售額和購進項目金額均不含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銷售額–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或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售額×17%–銷售額×17%×(1–增值率)
=銷售額×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可以計算出應納稅額無差別平衡點:
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3%
增值率=3%÷17%×100%=17.64%
因此,當增值率為17.64%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17.64%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17.64%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二)可抵扣購進金額占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上述增值率的測算較為復雜,在節稅籌劃中難以操作,因而,我們將上式中增值率的計算公式轉化為
增值率=(銷售額–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購進項目金額÷銷售收入
=1–可抵扣的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假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為x,則下式成立,即
銷售額×17%×(1–x)=銷售額×3%
解得納稅比重平衡點如下:
x=82.35%
也就是說,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其銷售額的比重為82.35%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大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得小于82.3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