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國稅關于交通補貼等等計稅的通知出臺,大家罵聲一片。
其實《會計準則》早就將企業的員工取得各種收入計入工資薪金(職工薪酬)之中,這個變化只是大家沒有意識到它的嚴重影響而已,應該說稅法變化晚了一二年,或者是給企業一二年的過渡期了。
(按照《會計準則》應該全額計稅了,而稅法只是20%或者30%計稅了。何況這些規定都不是新規定,以前早有規定沒有認真執行,這次只是舊話重提加以集中明確規范而已)。
《會計準則》的種種變化將來對企業和稅收影響是深遠和巨大的,稅法是一步一步在變化中。如同2008年關于“不允許計提福利費”的問題一樣,《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在2006年就規定了,只是稅法也給了企業一二年的過渡期,結果大家還是不適應。
作為會計首先應該按照會計政策規定來做賬務處理,而不是等到稅法出臺了規范才來糾正賬務處理。
國務院令(2008)519號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ㄒ唬┕べY、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注:1994年的舊個稅實施條例也是根據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長令正式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定實施的。
應該說納入工資薪金(職工薪酬)之中的員工取得各種收入都應計征個稅(但是稅務總局同時又發文將其中一些政策支持鼓勵的部分給予減免,如社保費等等)
稅法向《會計準則》靠攏是國際經濟貿易和國內會計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奇怪的是,為什么沒有人罵財政部會計司。反而罵國家稅總??
稅法基本上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賬務處理原則來制定的,今后將有許多稅收政策會根據《會計準則》來規范出臺的,所以大家要重視《會計準則》的變化,學習并且理解它。就不會為稅法規范而不習慣了
其實《會計準則》早就將企業的員工取得各種收入計入工資薪金(職工薪酬)之中,這個變化只是大家沒有意識到它的嚴重影響而已,應該說稅法變化晚了一二年,或者是給企業一二年的過渡期了。
(按照《會計準則》應該全額計稅了,而稅法只是20%或者30%計稅了。何況這些規定都不是新規定,以前早有規定沒有認真執行,這次只是舊話重提加以集中明確規范而已)。
《會計準則》的種種變化將來對企業和稅收影響是深遠和巨大的,稅法是一步一步在變化中。如同2008年關于“不允許計提福利費”的問題一樣,《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在2006年就規定了,只是稅法也給了企業一二年的過渡期,結果大家還是不適應。
作為會計首先應該按照會計政策規定來做賬務處理,而不是等到稅法出臺了規范才來糾正賬務處理。
國務院令(2008)519號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ㄒ唬┕べY、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注:1994年的舊個稅實施條例也是根據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長令正式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定實施的。
應該說納入工資薪金(職工薪酬)之中的員工取得各種收入都應計征個稅(但是稅務總局同時又發文將其中一些政策支持鼓勵的部分給予減免,如社保費等等)
稅法向《會計準則》靠攏是國際經濟貿易和國內會計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奇怪的是,為什么沒有人罵財政部會計司。反而罵國家稅總??
稅法基本上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賬務處理原則來制定的,今后將有許多稅收政策會根據《會計準則》來規范出臺的,所以大家要重視《會計準則》的變化,學習并且理解它。就不會為稅法規范而不習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