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載于商報評論: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廢止了將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單獨計征個稅的計稅方法。今后單位在年底給員工發“雙薪”的時候,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將與當月工資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在減去個稅扣除標準后,應納稅所得額越高,適用稅率也越高。因此,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不再單獨計稅,盡管在個稅扣除標準上不發生任何變化,應納稅所得額也不發生變化,但適用稅率卻會隨之提高,對高收入人群來說,個人所得稅可能會有相應增長。也正因為如此,此舉引發了一些網友的質疑和誤讀。
的確,廢止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不能排除可能會有財政增收方面的考慮;但我認為就公平稅負而言,這卻是個稅征收口徑上的必要統一,同時也使之更加符合“雙薪”的本來面目。誰都知道,一年是12個月,年終“雙薪”多出來的一個月,在稅法上沒有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稅的理由。在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里,一方面規定不再扣除費用,等于是不承認其單獨一個月的稅法地位;另一方面卻又允許其獨立計算,好像又認同其為“特殊的一個月”。這本身就是一種自相矛盾的“稅格”分裂。
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不僅在概念意義上“稅格”分裂,在具體操作規定上,還存在著對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的“雙重標準”。對于很多工資水平在個稅扣除標準以下的低收入者來說,如果他們有幸獲得“雙薪”,廢止雙薪單獨計稅對他們不會有任何影響,因為他們一直以來就是實行的雙薪合并計稅。
值得一說的是,國稅總局的通知只是用簡單一句話廢止了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而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新計稅方法。在地方具體執行過程中,雙薪究竟是與當月工資合并征收,還是將其與年終獎一起合并征收,乃至生出其他一些更奇怪的征收方法來,恐怕都有可能。如此,則非但達不到統一稅收政策執行口徑的效果,反而還會造成計稅方法的更加混亂,并為高收入者避稅逃稅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間。
稍知稅法的人都知道,年終獎是按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應納稅額,其應納稅額肯定要比年底雙薪少,而且收入越高差異越明顯。為此,甚至已經有稅法專家建議企業將第十三個月薪水視為年終獎,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雖然有關稅收文件明確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優惠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但語焉不詳的國稅總局通知,必然會給高收入納稅人的避稅操作留下余地。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在減去個稅扣除標準后,應納稅所得額越高,適用稅率也越高。因此,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不再單獨計稅,盡管在個稅扣除標準上不發生任何變化,應納稅所得額也不發生變化,但適用稅率卻會隨之提高,對高收入人群來說,個人所得稅可能會有相應增長。也正因為如此,此舉引發了一些網友的質疑和誤讀。
的確,廢止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不能排除可能會有財政增收方面的考慮;但我認為就公平稅負而言,這卻是個稅征收口徑上的必要統一,同時也使之更加符合“雙薪”的本來面目。誰都知道,一年是12個月,年終“雙薪”多出來的一個月,在稅法上沒有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稅的理由。在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里,一方面規定不再扣除費用,等于是不承認其單獨一個月的稅法地位;另一方面卻又允許其獨立計算,好像又認同其為“特殊的一個月”。這本身就是一種自相矛盾的“稅格”分裂。
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不僅在概念意義上“稅格”分裂,在具體操作規定上,還存在著對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的“雙重標準”。對于很多工資水平在個稅扣除標準以下的低收入者來說,如果他們有幸獲得“雙薪”,廢止雙薪單獨計稅對他們不會有任何影響,因為他們一直以來就是實行的雙薪合并計稅。
值得一說的是,國稅總局的通知只是用簡單一句話廢止了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而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新計稅方法。在地方具體執行過程中,雙薪究竟是與當月工資合并征收,還是將其與年終獎一起合并征收,乃至生出其他一些更奇怪的征收方法來,恐怕都有可能。如此,則非但達不到統一稅收政策執行口徑的效果,反而還會造成計稅方法的更加混亂,并為高收入者避稅逃稅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間。
稍知稅法的人都知道,年終獎是按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應納稅額,其應納稅額肯定要比年底雙薪少,而且收入越高差異越明顯。為此,甚至已經有稅法專家建議企業將第十三個月薪水視為年終獎,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雖然有關稅收文件明確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優惠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但語焉不詳的國稅總局通知,必然會給高收入納稅人的避稅操作留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