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1月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 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
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
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甚至還包括營業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