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國稅函〔2009〕105號文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和游艇發生的修理費用和油料費用,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目前企業為了節約成本費用,逐步將公車處理掉,而采取經營租賃形式向汽車租賃公司租用小汽車,租賃協議約定:出租方僅提供可供行駛的車輛(證照、保險等齊全),并按一定標準收取租賃費用(公里或天);承租人負擔租賃期間車輛發生的油料、修理費、過路過橋費、駕駛員工資等費用。
企業就上述租賃車輛發生的油料、修理費抵扣進項稅額問題請示稅務部門,答復為不得抵扣。理由呢是此項業務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請各位高手評評是否合理。
目前企業為了節約成本費用,逐步將公車處理掉,而采取經營租賃形式向汽車租賃公司租用小汽車,租賃協議約定:出租方僅提供可供行駛的車輛(證照、保險等齊全),并按一定標準收取租賃費用(公里或天);承租人負擔租賃期間車輛發生的油料、修理費、過路過橋費、駕駛員工資等費用。
企業就上述租賃車輛發生的油料、修理費抵扣進項稅額問題請示稅務部門,答復為不得抵扣。理由呢是此項業務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請各位高手評評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