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所周知,2008年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施的第一年,大部分補充政策也都是在其匯算清繳期的2009年1—5月份出臺的,那么,匯算清繳期過后又出臺了哪些政策值得企業在2009年匯算清繳過程中注意的呢,現歸納如下,供參考:
一、共性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因此對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產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75號)規定,在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風險提示:上市公司對接受的這部分資產和豁免債務,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否則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共性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因此對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產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75號)規定,在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風險提示:上市公司對接受的這部分資產和豁免債務,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否則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