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具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戶專業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70%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
2、模具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3、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鑄鍛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戶專業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35%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和鑄鍛件產品的研究開發。
2、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3、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4、原列入財稅[2003]96號文件附件享受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35%政策的企業,因改組改制和搬遷,企業名稱和地址發生變更的,可按本文件附件中的新名稱和新地址向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手續。
(一)銷售自產農業產品
1、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ㄕ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2、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業產品,是指初級農業產品,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ㄕ浴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干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征稅。
。ㄕ载敹愖謀[1995\]52號)
。ǘ┘Z食和食用植物油
1、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從1998年8月1日起執行。
。ㄕ载敹愖謀[1999\]198號)
。4)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摘自國稅發\[2001\]131號)
2、糧食購銷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專用發票等管理規定
。1)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暫一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賬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4)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ㄕ試惷麟奬[1999\]10號)
。5)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并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及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6)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ㄕ試惡痋[1999\]560號)
。7)自2002年6月1日起,對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屬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按照國家指令計劃銷售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允許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
。ㄕ試惡痋[2002\]531號)
毛坯鉆石自產自銷免征增值稅
國家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 通知 》,將調整中國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新的政策規定,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鉆石,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鉆石,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
出口企業出口的以下鉆石產品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對國內鉆石開采企業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自產毛坯鉆石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稅。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新的政策還規定,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時視同出口,不予退稅;自上海鉆石交易所再次進入國內市場,其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
國家火炬計劃高新技術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1]89號文規定,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財稅字[1999]273號文規定,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其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增值稅。
不在國家高新技術園區內的國家火炬計劃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其他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求高新技術企業設立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不設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適用相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