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邊銷茶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邊銷茶,是指以黑茶、紅茶末、老青茶、綠茶經蒸制、加壓、發酵,壓制成不同形狀,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財稅[1994]60號)
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享稅收優惠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實施優惠政策,具體為: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加油站外購稅控加油機和稅控裝置,可憑購進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稅稅額,計入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購稅控加油機及稅控裝置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憑外購上述貨物的普通發票,按照該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加油機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對民政福利企業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問題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1、本通知所稱民政福利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2)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 35%以上(含35%)。
“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 “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4)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2.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返還辦法是: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一納稅期滿 10日內,如實進行納稅申請,并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稅款全部退還給納稅企業。
(2)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3)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 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3.民政福利企業對下列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2)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4)民政福利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5)從事商品批發、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業,不得減免增值稅。
4.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 001號)規定。
部分資源產品增值稅減半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就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加以明確,并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一、利用石煤生產的電力按增值稅應納稅稅額減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生產電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80%),才能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減收政策。
三、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副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對西部地區的企業生產銷售列入附件的建筑砌塊和建筑板材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業的生產規模,均可享受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增值稅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生產國產重型燃氣輪機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國產重型燃氣輪機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1、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型號為PG9351FA、PG9351FA+E M701F的重型燃氣輪機增值稅實行零稅率。即,生產企業在銷售上述3個型號重型燃氣輪機時免征增值稅,同時允許為生產該重型燃氣輪機所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2、對國內企業生產重型燃氣輪機所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進口原材料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免征關稅文件另行下達。如“十五”期間國家稅收制度沒有重大調整,則上述稅收政策繼續執行至2007年底。
校辦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
2、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3、高校后勤實體及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其他經濟實體,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的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4、為支持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快高等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號)的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25號)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到2005年年底。
5、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鑄鍛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戶專業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35%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和鑄鍛件產品的研究開發。
2、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3、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附件:鑄鍛產品增值稅返還企業名單(略)
。ㄕ载敹怽[2003\]96號)
4、原列入財稅\[2003\]96號文件附件享受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35%政策的企業,因改組改制和搬遷,企業名稱和地址發生變更的,可按本文件附件中的新名稱和新地址向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手續。附件:名稱、地址變更的鑄鍛企業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