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貨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ㄒ唬┳约菏褂眠^的物品
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ㄕ浴稌盒袟l例》)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ㄕ浴秾嵤┘殑t》)
。ǘ┳约菏褂眠^的固定資產
1、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本規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1994\]26號)
2、“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ㄕ試惡l\[1995\]288號)
。ㄈ┡f貨和舊機動車
1、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不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