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加點地工作,是許多企業中的常見現象。《勞動法》第41條、第44條明確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羅列了有關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口徑。
首先,先界定“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計算方式。同時按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所發(2000)8號文《關于職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小時為167.4小時”,可列出下列計算公式:
日工資=月實得工資/20.92×70%;小時工資=月實得工資/167.4×70%。
其次,針對下列不同情況,分別探討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方式。
一、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對于正常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或者按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工資,或者按“做一小時還一小時”的方式安排補休。
二、休息日加班工作。對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計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調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時工資。但按勞部發(95)309號文第62條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企業(如商業零售業等)可不受此限,僅需將每月累計超過167.4小時(法定節假日除外)的工作視為加班,并按150%計發加班加點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根據1994年12月23日國務院發布、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節假日,具體為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初一、二、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2、3日)放假3天;國慶節(10月1、2、3日)放假3天。《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于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計酬金,勞動部及上海市勞動局有關文件規定中,均未表示允許用“補休”方式來替代。
四、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函(2000)18號文《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中明確規定: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于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應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金,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