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商普遍認為:送樣品給客戶其實質并不存在銷售行為,也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條件,公司既不會因此增加現金收入流量,也不會因而增加公司的實質營業利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按成本轉帳并無不妥。但是依照稅法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并據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公司按規定計算交納各種稅費構成該產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記入相關的科目。
在樣品問題上兩岸稅法規定存在較大差異。大陸樣品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處理錯誤如何補救?成為臺商較關注的問題之一。
一、樣品的會計處理
�。ㄒ唬┰鲋刀惙矫�
1.公司的產品在做為樣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其屬性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將產品用于上述用途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根據其屬性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3.合并入帳如下:
借:營業費用/管理費用
貸:產成品(成本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售價計算的增值稅)
4.售價的計算方法:
應按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a.有同類貨物的,按當月同類貨物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b.最近時期有同類貨物的,按最近時間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c.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組成計稅價格即成本×(1+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產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