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會發生購入存貨已入庫但發票不能及時到達的情形,會計上一般將此類存貨暫估入賬。由于不同企業的經營方式各具特色,其對暫估入賬的會計處理大相徑庭。此外,暫估存貨對匯算清繳的影響也是稅企雙方關注的焦點。本文區分幾種情況,對存貨暫估入賬的財稅處理進行說明。
期末貨已到,發票未到
1.期末倉庫部門收到存貨,但發票未達,倉庫部門按對方送貨單據或合同價格填制一式幾聯暫估入庫單,財務部門以此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注意:倉庫部門必須以收料單或入庫單登記倉庫賬,并同時將財務記賬聯轉財務部門入賬;暫估入賬不包括進項稅額; “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科目余額并不完全等于應付供貨商的金額,僅是暫估料的過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紅字沖回,以倉儲部門上月末出具的暫估入庫單改為紅字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紅字)”,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紅字)”。
注意:一些企業嫌手續繁瑣,月初不作暫估沖回會計分錄,或者會計上作了分錄,但無紅字入庫單作附件,會計賬與倉管賬不同步處理,更談不上賬賬相符,這樣就存在涉稅風險。
3.正式發票收到時,以發票和倉儲部門出具的正式入庫單作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X客戶”。
注意:不能將“應付賬款———X客戶”與“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發票連續數月未達,但存貨已經領用或者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庫處理,領用存貨時,倉儲部門按暫估價開具出庫單,財務部門以此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生產成本等”,貸記“原材料等”。
5.暫估價與實際價差異的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發出存貨的成本有不同的計價方法,具體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對于采用個別計價法和先進先出法的企業,暫估價和實際價之間的差異,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則,差異金額較大時再進行調整;發出存貨的成本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的,存貨明細賬的單價是實時動態變化的,對于暫估價與實際價之間的差異,只是時間性的差異,按照會計的一貫性原則,不需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