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余”設備處理方式的稅收籌劃
隨著企業經濟關系日趨密切,一些企業因資金問題往往會將部分閑置設備抵給債權方充抵債務。然而所充抵的設備在債權方企業大多沒有“用武之地”。
對于這些既沒有“用武之地”又價值不菲的設備,接收企業由于直接出售很難找到買家,因此他們往往選擇將其融資租賃或對外經營性出租。
對于這兩種不同的“生金”方式,稅法對其納稅分別做出不同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除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作為納稅人完全可以利用此規定對于設備的“生金”方式加以籌劃,以便讓自己獲得最大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