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還得從半年前說起。2009年底,王會計在書店里看到一本《稅收籌劃大全》,發現書中一個案例與其所在公司情況很相似:近期該公司有一筆業務,銷售量近80萬元,購銷雙方正在商談價格相關事宜。王會計仔細研讀該案例后,向公司老板獻策:“按公司以前的做法,銷售電梯按17%的稅率就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稅,以這筆業務80萬元的銷售額計算,需要繳納增值稅80-(80÷1.17)=11.62(萬元)!彪S后,王會計介紹了自己的籌劃方案: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如果公司與購買方簽訂合同時,把電梯的銷售價定為60萬元,安裝費定為20萬元,應收賬款同樣為80萬元,應繳納增值稅60-(60÷1.17)=8.72(萬元),營業稅20×3%=0.6(萬元),合計9.32萬元。與11.62萬元相比,公司少繳稅款2.3萬元。這個方案得到了購銷雙方的認同。

溫故知新